驰名商标就是名牌吗?(4)

2010-03-30 07:42 来源:全球品牌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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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七: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顺创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诉称:平安公司成立于1988年,是一家以保险业为主,融证券、信托、投资和海外业务为一体的全国性金融保险集团。1999年10月21日,该公司注册了“PAIC”加“平安”文字的图文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6类保险、保险信息等。自1988年成立时开始,平安公司在办公场所、业务单证办公用品等全部显著位置使用了该商标,且该公司于2000年、2001年、2002年连续3年投入广告宣传费用8亿余元。深圳市顺创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复制、模仿原告注册商标,印制在皮具、挂历等商品上,公开向社会销售,其行为侵犯了平安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深圳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平安公司“PAIC”加“平安”文字图文组合商标具有显著识别性,经过平安公司长期的、持续的、长达16年的使用、形式多样的大规模广告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依法认定其为驰名商标。深圳公司未经许可,复制近似于平安公司注册商标在其生产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且消弱或淡化了平安公司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侵犯了平安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判决深圳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4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注:例三至例七均抄自2005年4月26日新华报业网讯《最高法院公布十起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案例》一文)
 
    上述案例中,例一、例二属于行政认定,例三至例七属于司法认定。例一属于对未注册商标的认定;例三至例七属于对已注册商标的认定,根据商标法第13条的规定,驰名商标即可对未注册的商标进行认定,也可对已注册的商标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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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毅聪
连天红 品牌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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