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被动保护,个案处理”呢?“被动保护”即是指在商标确权或者商标侵权案件发生之后,商标权人或商标使用人认为自己的商标属于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就提出商标驰名的证据,由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据有关事实和法律,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并提供相应的行政或司法救济。这有些类似于欲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得以健康或生命须已经受到损害为前提一样,只有在商标权在客观上已经受到侵害,商标权人才有资格申请驰名商标认定,认定的目的是为了寻求到一种特殊的保护。“个案处理”即是指这种保护仅仅针对具体的商标权属或商标侵权争议当事人而言的,这种保护仅仅对本案有效,当事人不得借此确定在其他第三者商标侵权案件中也采用这种保护,更不能将来源于公权力的“个案认定”拿到社会上、市场上针对同行竞争者。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一次认定,一次有效”。商标注册只有一次(在我国,如果商标专用权期限届满,通过续展来取得新一轮期限的专用权),商标使用只有一次(在实行使用原则的国家,第二次使用法律性质会完全不同),商标驰名自然也只有一次。但当再有涉及该商标驰名度判定的案件发生时,这种认定可以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向商标行政执法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供,以作为处理下一次认定的参考因素。
兹举下列七个驰名商标认定案例:
例一:“小肥羊”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案。2004年11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公布了新认定的62件驰名商标。其中,内蒙古小肥羊集团的“小肥羊”以未注册商标的特殊身份跻身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小肥羊”为驰名商标的主要理由是:内蒙古小肥羊公司率先使用并且独创以“小肥羊”为名的火锅店;企业发展全国连锁店后知名度大大提高,一提起“小肥羊”人们就会联想到“小肥羊”特色火锅,事实上已经驰名;二是一些火锅店仿冒“小肥羊”牌子的事件时有发生,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应该保护这个事实上已经驰名的牌子。三是在有关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以商标是否注册作为驰名商标认定的限制条件,关键是看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内蒙古工商局商标局在对该企业进行考核和实地考察后,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认定其为驰名商标,国家工商总局根据相应法律程序予以认定。
例二:国家工商总局于2009年04月26日在中国商标网公布了刚刚通过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名单,共有390件商标上榜。其中包括京城消费者熟悉的“菜百”贵金属首饰、“净雅”餐厅、“便宜坊”餐馆、“今麦郎”方便面、“王老吉”无酒精饮料等。至此,我国通过行政认定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已有1624件。(摘自2009年04月27日《北京晚报》《“便宜坊”“今麦郎”“王老吉”成驰名商标》一文)
例三:甘肃奇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谈宏伟商标侵权纠纷案。甘肃奇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正公司)系医用药品藏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公司。1997年取得“奇正(汉字)+奇正(藏文)”(以下简称“奇正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商品项目为第5类(医用药品及其包装袋)和第10类(外科、医用及兽医用医疗仪器、设备)。此后至2004年1月间,奇正公司又在24种商品及服务类别上对汉字“奇正”、“正奇”进行了商标注册。奇正公司研制、生产的使用“奇正商标”的“奇正消痛贴膏”等产品销往中国绝大部分地区及境外,近几年该产品在国内同行业的市场占有率达23-25%。奇正公司投入1.8亿元用于大量广泛的广告宣传。2002年“奇正商标”被评为“第三届甘肃省著名商标”。奇正公司的产品1997年被甘肃省人民政府授予“陇货精品”称号、1999年被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西藏自治区名优产品”称号。谈宏伟系加工出售肉食制品的个体工商经营户。在其店铺门口正上方放置的大型招牌上标有“奇正排骨卤肉坊”字样,并占招牌的绝大部分版面。该字样用红色、大号字体分两行排列,“奇正”二字排在第一行,“排骨卤肉坊”排在第二行。奇正公司以谈宏伟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使用“奇正商标”的奇正公司的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较大市场份额。经过近十年的经营和市场宣传,“奇正商标”已为国内广大消费者知晓,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符合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奇正商标”应为驰名商标。谈宏伟在其店铺招牌上突出使用与“奇正商标”中相同的文字、相近似的字体,虽双方当事人不属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但谈宏伟的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对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因此认定谈宏伟构成商标侵权。法院判决,谈宏伟停止将“奇正”二字作为经营字号使用的侵权行为。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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