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品牌名称的设计(2)

2010-03-27 08:35 来源:慧聪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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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暗示产品属性原则。品牌名称还应该暗示产品的某种性能或用途,如长虹电器、两面针牙膏等。当然,品牌名称的暗示性越强,品牌延伸就越困难。比如长虹电器,有了“电器”的限制,长虹就不能延伸到食品上,也不能延伸到服装上。

   (3)支持标志物原则。标志物是品牌中可被识别但无法用语言表达的部分,当品牌名称能够维持或刺激标志物的识别功能时,品牌的整体效果就加强了。

   (4)启发消费者联想原则。品牌名称要富有寓意,能让消费者产生丰富、愉快、积极的联想

   (5)适应地域文化原则。不同地区有不同的文化价值观念,有不同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价值观念、文化特点等,品牌名称要适应地域文化价值观念,不能和它相冲突。

   (6)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品牌名称要符合国家或当地的法律,这样才能受到法律保护。品牌名称应该在允许注册的范围之内,不能有侵权行为。

    不少国际知名品牌进入中国市场时,既保留了原品牌名称的精华,又兼顾了中国消费者的文化、生活习惯和审美心理,深具文化内涵。例如,宝洁公司将中华文化的内涵全部融入品牌,创出了具有中国文化风格的“飘柔”、“潘婷”、“海飞丝”、“舒肤佳”、“汰渍”、“玉兰油”等好听、好记、意蕴丰富的名称;爱立信刚进入大中华区时,品牌名称直译为“埃瑞克森”,后采用中国营销专家的建议改用“爱立信”,被赋予了深厚的中国文化背景,为爱立信这一洋品牌实现中国本土化、塑造美誉立了不少功。还有像可口可乐、宝马、奔驰、伟哥等都是洋品牌中文俗译的神来之笔,起到了诠释品牌个性与文化内涵的作用。 

公司标志
编辑:陈毅聪
连天红 品牌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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