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组委为什么不将奇瑞送上法庭(2)

2008-11-25 20:15 来源:互联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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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明显,奇瑞五娃正在大口大口地偷吃“奥运会”的唐僧肉。我们不经要问:“齐天大圣”的金箍棒哪儿去了?奥组委为什么不以“侵权”之名将奇瑞送上法庭呢?  

    “奇瑞五娃”究竟有没有侵权?  

    一切要看奇瑞五娃是否侵犯了奥运会的相关合法权益。

    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明确指出,受法律保护的奥运会标志有:(1)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2)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3)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4)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5)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徽记、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北京2008”、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标志;(6)《奥林匹克宪章》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

    比照《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我们可以判断:

    (1)奇瑞五娃除了与奥运吉祥物有些暗示性的联系外,没有明确涉及到其他任何受法律保护的奥运会标识。

    (2)奇瑞五娃与奥运会吉祥物的联系,是通过产品的名字、车型的组合、专用颜色等相似,使人产生和奥运五娃高度相关的联想。它并没有直接使用奥运五娃的形象和名称。

    因此,我们可以判定:“奇瑞五娃”借势奥运会不够成侵权行为。

    正如一位资深律师在展会现场所说出:“奥运会吉祥物福娃作为一种受法律保护的特殊形象标志,所有使用该形象的商品包括使用范围、使用时间等都要经过奥组委正式授权,并且需要交纳不菲的授权费用。但是奇瑞绝对没有侵权,他们顶多算是打擦边球。”  

    穷蛤蟆如何成为奥运会的赞助商  

    君子故穷;君子勿呆。

    奇瑞囊中羞涩,或不如2008年北京奥运会正式赞助单位那样慷而慨之。但奇瑞不呆,它不仅利用奇瑞五娃的创意,让社会大众把它和奥运会的赞助商混为一谈,而且也不像其他穷蛤蟆那样给奥组委留下确凿的侵权依据,让我们不得不赞叹奇瑞作为“神偷”的精湛技艺。

    结合更多“偷食”、“打擦边球”的案例和实践经验,笔者拱手托出如下“神偷”基本法:

    “神偷”基本法第一条,避免明显的侵权行为,杜绝与法律的直接对抗。

    非奥运会赞助单位若想搭乘奥运营销的快车,最关键的就是不要使用受法律保护的奥运会标志、标识和相关知识产权元素。明确受法律保护的标志仅仅供奥运会赞助单位以及非盈利性机构享有,而对于非奥运会赞助单位来说,则是一片“雷区”。触及“雷区”的结果只有一个,便是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轻则招人耻笑,重则死无葬身之地。

    如某所民办学校在招生简章中使用“到北京求学,看奥运盛会”来吸引学生报名,由于未得到奥组委授权,该学校的行为已经构成奥标志侵权并被处罚2万元。还有的餐馆广告中使用了中国印图案等,或打出该企业“预祝2008奥运会圆满成功”字样。经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认定,这一侵权行为也被叫停并处罚。引得教育界同行一片唏嘘,其学校的老师出门见人都得耷拉着脑袋,一看就是相当羞愧的样子。

    反观奇瑞五娃在整个推出的过程中,自始至终都没有涉及“奥运”“福娃”等敏感性词语,因此就不会有侵权的行为。可以“厚颜无耻”地坦荡做人,完全不用上街被人吐口水。

    “神偷”基本法第二条,制造与奥运相关、相似或容易引起高度关联性联想想的概念、形象和元素。

    非奥运赞助单位如果不提及与奥运相关的词语,就会显得与奥运的距离很远,没有达到借势奥运的目的。但若提及相关词语,则会进入“雷区”。

    因此,想搭乘奥运营销快车的非奥运赞助企业,就需要塑造出一些与奥运相关或相似的概念和形象,利用社会大众下意识的联想,让它们通过这个形象或概念不由自主地联想到奥运。从而加深对产品及品牌与奥运会的关联性印象,最终消费大众的脑海中刻上“奥运”赞助商的烙印。

    比如Google偷食奥运会,几乎成为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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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微凉
连天红 品牌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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