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的“卖子合约”和黄强的生母写给居委会申请“卖子”的报告。 林伯淘来一张上世纪60年代的“卖身契”,决定找出当事人 “卖身契”主角1岁3个月大时被母亲以130元卖给别人 “卖身契”相信很多市民都听过而从未见过。近日,一纸46年前的“卖身契”现身佛山,让黄强(化名)的身世之谜被揭开。46年前,由于家贫,无奈的母亲忍痛将当时只有1岁3个多月大的孩子“卖身”给另外一户人家,而后由养父母带大;而今,“卖身契”当事人黄强已是两个孩子的父亲。 昨日,黄强向收藏这份“卖身契”的林伯表示感谢。虽然也有寻找亲生父母的想法,但因养父仍健在,黄强担心自己的寻亲举动伤了养父的心。亲生父母,养父母,哪个才算老窦老母?进退两难,黄强面临着痛苦的情感抉择。 真相:1岁3个月被母亲卖给人 昨日,记者见到佛山人林伯收藏的这张已经发黄的“卖子合约”。合约中写道,甲方何美云住广州市仓边路31号,乙方黄惠民、马美贤住广州市南华西路联桂新街10号二楼。孩子的母亲何美云在合约中透露,因甲方的爱人余文超犯了错误被判劳改以致生活困难,情愿无条件将亲生儿子余乃明送给乙方黄惠民、马美贤夫妇抚养。 “卖身契”还因此约定了四条事项:一、余乃明自送给乙方之日起,所有抚养教育责任概由乙方完全负担,将来余乃明长大成人,甲方不得追寻认亲;二、依照宗族习惯,“余乃明”需要将姓氏和籍贯改为黄家的台山籍贯;三、乙方应尽责抚养教育,不得虐待他,等长大成人做个“社会主义的接班人”;四、山高水低,各安天命,不得异言(意思是合约一旦签订不能反悔)。 一份由“广东省新生联合企业公司医院”颁发的出生证上的资料显示,“余乃明”出生于1963年3月13日下午4时30分,当时父亲余文超26岁,母亲何美云23岁。也就是说,余乃明当时被卖给别人时,仅1岁3个月大。 过程:居委会见证 130元成交 这纸“卖子合约”的最后还附有双方的签字。此外还有一位家住广州德政中路高华里11号地下、名叫李美华的人作为见证人,并有签名。合约的签订时间为1964年7月12日。 除了这份“卖子合约”外,还有一份居委会同意“卖子交易”的报告、一份儿童亲生父母对孩子养父母的感谢信以及小孩的出生证。 此外,这桩“卖子交易”还得到了当时居委会的同意。材料显示,孩子的母亲何美云向当时的居委会报告了交易孩子的请求,当时的居委会同意了这桩“交易”,还有居委会负责人的签字。 为答谢黄惠民、马美贤夫妇,“余乃明”的生母何美云还写了封感谢信并赠送130元给黄惠民、马美贤夫妇。感谢信的署名日期是1964年7月12日。 “卖身契”的收藏者林伯回忆,130元在当时不是一个小数目。当时普通工人每个月的工资只有30元,130元相当于普通工人4个月的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