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者过于依赖制度“健全”,实际上可能是在放松自己的职责,至少是在试图用本本代替管理。似乎只要在形式上符合制度的规定,就可以得出预期的结论,既可以避免矛盾,又可以省却很多功夫。在著名的“囚徒悖论”中。检察官对囚徒犯罪的证据掌握的不够,就对分别关押的两个囚徒宣布了一个坦白的“制度”,进行诱供。与到现场获取证据相比较,通过诱供得到证据要轻松得多,囚徒的困境有助于检察官利益的最大化。但是更多的情况并非如此理想,以科学管理著称的三鹿集团,1100道检测关口都没有“检验”出有毒物资三聚氰胺。正如武松的案子那样,知县借口制度严格不接武松的案子,如果不是推诿,就是被条条框框捆住了手脚。还会出现顾炎武所说的状况,当“权乃移于法”之后,“贤智之臣亦无能效尺寸于法之外,相与兢兢奉法以求无过而已。”
面对严格的制度,当被管理者感到事难办时,就为制度外办事提供了潜在的市场。被管理者一般有“你对我怎么样我就对你怎么样”的心态,当他意识到制度在“卡”我的时候,也会采取一种实用主义的态度,在按制度内外办事之间进行利益权衡。尤其在被管理者主体性充分张扬的情况下,对付制度或者在制度外办事就内含着一种经济逻辑,具有直接性、经济性、效率性、便利性和一定程度的时效性。对于企业的事,可办可不办,他无所谓。对于可以这样办亦可以那样办的事,哪一种方式对其更有效用、成本更低、更便利、更快捷,就会选择哪种。对于必须要办的事,在制度内解决不了的情况下,完全有可能不惜代价在制度为寻求解决,制度严格还起到了为渊驱鱼的负作用。
严格的制度本来应当有助于限制执行者的职权,但是当执行者意欲以权谋私时,就会在实际操作中翻云覆雨。制度严格意味着制约要素的细化,操作难度的加大反容易增加执行者弄权舞弊的机会和权重。执行者的职权或许并不大,但是在一个事件中的作用却举足轻重,执行者即使不是故意刁难,也可以用官僚主义的态度设置障碍。当被管理者不能满足其暗示的条件时,其不作为就是一种作为,当执行者的私欲被满足时,其一个环节上的变通做法有可能使整个事件面目全非。严格的制度就被念歪了经,形成了制度外办事的通道。
走出制度管理的误区
制度管理好比在地图上指挥行军打仗,地图虽然必不可少,但是如果过于依赖它,那就无疑于纸上谈兵。正如凭借一定的技术可以把地图绘制的很“精确”,我们自己也可以将制度制定的很完美,但这并不会导致完美管理的产生。相反,当经营实践有变化,而我们还是拿“模子”说事,就会陷入管理的误区。这至少要求我们在制度与活的管理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强调以下几点是必要的:
一是要深入实际。制度建设不算容易,而制度文本、程序的制定却并不难;问题在于,不要指望文本、程序的制定可以一劳永逸。企业间的制度、程序往往可以相互借鉴,但执行的效果却差别甚大,就是因为管理者深入实际的情况有不同。况且,制度的制定针对的是一般情况,如果发现一个特殊情况制定一个制度,那就成了从特殊到特殊;当旧的特殊性解决之后又会出现新的特殊问题,制度的制定不仅无穷期,而且会按倒葫芦浮起瓢。要想避免制度建设陷入“恶的无限”,最终还是要靠深入实际解决问题。
二是要有越级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