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魏、晋独坐式小榻初论(3)

2010-04-01 08:04 来源:中国红木艺术家具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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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还可以用河南郸城出土刻有铭文的西汉小型坐榻来与南京晋墓出土的榻相比较。帮流榻为石灰岩质,长方形,有四腿,长87.5、宽72、高19厘米。腿的截面也是矩尺形,腿间也有弧形曲线,曲线从中断开,形成左右两块牙板。这和象山七号晋墓出土的榻形制几乎完全一样。郸城汉榻面刻有隶书一行十二个字,曰“汉故博十常山大(太)傅王君坐??”,明白无误地指明此件器物是坐榻。

 


    三 汉、魏、晋时代榻和案的区别

    在汉、魏、晋时代,榻是坐具,案是放置东西的承具,论功能是不同类型的家具。

    当时的案有书案和食案之分。书案与本文讨论的问题关系不大,这里只探讨小榻与食案的区别问题。食案尺寸一般比小型的坐榻还小。孟光对梁鸿“举案刘眉”,举的就是食案。刘邦过赵,赵王张敖“自持案进食,礼甚恭”,捧的也是食案。这些食案显然比坐榻小。除了型体较小之外,从一些出土实物来看(图七),食案还有以下特征:

   (一)食神机妙算的四边起沿,叫作“栏水线”。这是适应摆放食具的要求的。而坐榻不可能有这种拦水线。

   (二)在墓葬中,食案往往按使用功能,与食具同出;有的甚至在上面摆着鱼、鸡等食物,也有的刻有象征性的鱼纹。坐榻则多与凭几、唾壶、香熏等用的器同出。器物之间的组合关系,对鉴别出土物是榻还是案,有很有意义的。

   (三)榻上面坐人,承重量较大,因而绝大多数有比较粗状的截面为矩尺形的腿,而不采用纤细的栅栏状曲棍式的腿。而案则不然。案上面或摆食品,或摆小型食具,承重较轻,所以案腿形式比较多样,既有当时比较流行的截面为矩尺形的腿,也有栅栏式比较多样,既有当进比较流行的截面为矩尺形的腿,也有栅栏状曲棍子式腿,还有圆柱式腿,板式腿等。

    南京两座晋墓出土的前述三件器物,从尺寸看,两件长125、宽100厘米,一件长112、宽65厘米,如果作为食案,就显得大了,但作为小型榻,尺寸正合宜。从面上边沿看,都没有拦小线。从与周围器物的关系看,南京大学北园晋墓随葬品已遭严重破坏,组合关系已不可得知。象山七号晋墓未遭盗掘,墓内器物保持着原初的位置。发掘简报说明“这件陶质器物上摆放着凭几、盘、耳、杯、砚、香熏和唾壶各一件”。这些东西在那个时代是和坐榻一起使用的,尤其是凭几是与坐榻配套使用的家具,是从来不摆在食案上的。“凭几而坐”,

    “隐几而坐”,一般是指在席上或榻上,决不可能与食案断绝关系。这就是说,器物组合关系表明这是榻而不是食案。再从器腿看,三件陶质榻都有截面为矩尺形的腿,没有一件有别的什么较纤细的腿。

    综上所述,南京两座晋墓出土的曾被认为案的三件器物都是坐榻。

    四 汉、魏、晋时代独坐式小榻的尺度

    东汉时期砖室墓流行。这种墓室对于木器、织物等随葬品的保存,远不如密封条件较好的木椁墓。因此汉、魏、晋砖室墓中出土完整的木质家具是极少的。南京大学北园晋墓和象山七号晋墓出土的陶榻,以及河南郸城汉代石榻,这几件仿照同时代的木榻而制作的实物模型,对我们今天研究汉、魏、晋时代小型坐榻的尺度,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

   《初学记》卷二五引服虔《通俗文》说“床三尺五曰榻,板独坐曰枰,八尺曰床。”东汉一尺一折合公制约为24厘米,三尺五寸相当于84厘米。“三尺五曰榻”,可见指的是独坐小榻。

    把《通俗文》所记的这一小榻长度,与郸城汉墓石榻、南京象山七号晋墓和南京大学北园晋陶榻相比较,再联系望都汉墓壁画和汉代画像砖、画像石上榻和人体的比例,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印象,汉、魏、晋时代独坐小榻的尺度大致是:

    长:75 - 130厘米

    宽:60 - 100厘米

    高:12 - 28厘米

    当然,当时也有大尺寸的榻。为了显示尊贵,也可以一个人坐在榻上。但普遍使用的是独坐小榻。南京大学北园东晋墓出土陶榻在小榻之中是偏大的,这大概与墓主人生前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条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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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姚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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