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者“规则、要求”制度也。
理者“目的、目标”愿景也。
情者“人格、信仰”文化也。
一个卓越的管理者一定是“知法”“明理”“重情”之人。
以下重点谈一下“法、理、情”在选人、育人中过程的侧重点,以及各层级在运用中的侧重点。
一、基层管理者应侧重于“知法”。所谓“知”是指“清楚且重在执行”。基层是主要的执行层,只要职责是执行任务,取得结果。基层管理者的关注点应是任务及纪律,强调“做”,不强调“说”。因此基层管理者一定要选择懂业务且能够严格按着制度、流程、标准去执行的人。这个层级管理者专业能力和人际能力比重应为7:3
多数企业执行力差的问题更多的不是制度本身的问题,而是负责执行的人的问题。所以这个层级的管理者重在“执法”,不求完美,只求认真。
建议在培训基层管理者的时候应把侧重点放在培养其执行力上。
二、中层管理者应侧重于“明理”。所谓“明”,是指“知道且重在能说明”。这个层级的主要职责是落实公司战略,主要关注点在于目标是否达成以及执行是否有偏差。所以选人的时候对这个层级的人要求较高,既要能够制定规则,还要具备监督、指导、说服并提供支持的能力。这个层级专业能力和人际能力的比重应为4:6
这个层级的管理者应更多地给大家讲“理”,强调执行对组织的意义,对提升个人的意义。要能够准确地把目标告诉大家,生动地描绘企业愿景,清楚地告诉大家我们要做什么,为什么这么做,做好了会对大家有什么好处。所以对于中层管理者的培训应侧重于沟通能力,协调能力。
建议中层多选择拓展项目,沟通能力训练等项目,并打破部门界限,提供更多合作机会,以增强其团队意识,提高其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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